吉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医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吉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等文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责任追究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四)经济赔偿和处罚
(五)行政处分
(六)移送司法机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可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单位或学校职能部门指出两次不改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或本单位实验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四)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五)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六)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七)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八)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九)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和其它特种设备的;
(十)违规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爆炸类或其它危险性化学品的;
(十一)随意倾倒实验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的;
(十二)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十三)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四)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它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 有第四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已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下的,学校不再给予个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单位或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条 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按A、B、C、D、E五个等级进行责任追究。
(一)重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A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或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的安全事故。
(二)严重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B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C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至二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四)一般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D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至五千元,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
(五)轻微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E级)
国家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一千元以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但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安全事故。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根据事故的等级及其性质和影响,参照以下进行处理。
(一)发生A级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受到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撤职或开除处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按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给予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按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全校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生B级安全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按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按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给予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按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生C级安全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按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按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给予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按照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取消该单位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生D级安全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记过及以上处分,按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给予实验室负责人、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记过处分,按照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五)发生E级安全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按照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实验室负责人、院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按照三级教学事故处理;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 责任追究权限
(一)发现有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须在院级单位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由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认定责任后决定,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须在全校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四)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须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的,由上一级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认定责任并决定;
(五)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须责令赔偿损失的;赔偿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价值在五千元(含)以上的,由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须给予行政处分的,由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后,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工作程序作出决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七)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责任追究认定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二)在对责任人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四)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申诉与处理
(一)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责任追究作出部门的上一级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受理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重新审查;
(四)受理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五)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六)被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实验室(按房间计),授予“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奖”(简称“建安奖”);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授予“建安奖先进集体”称号;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建安奖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奖励;考核活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奖励
根据实验室分级情况,以获评“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奖”的D级实验室奖励金额(暂定200元)为1个标准单位,其它级别实验室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
奖励金额=1个标准单位× K。
K为类型系数,取值如下:
奖项类别 | 类型系数(K) | 核定标准 | 备注 |
D级实验室“建安奖” | 1 | 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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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实验室“建安奖” | 1.5 | 3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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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实验室“建安奖” | 2 | 4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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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实验室“建安奖” | 2.5 | 5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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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奖”先进个人 | 5 | 1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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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奖”先进集体 | 10 | 2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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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安奖”和“建安奖先进集体”的奖励费用应作为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