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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05 点击量:

吉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修订)

为保障校园及师生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如教学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教师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室等;经学校批准设置的实训室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管理制度,校、院()、实验室及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各负其责,责任到人;通过加强机关职能部门、院(部)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各实验室须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

建立和推行各类新建和改造实验室启用的合格审核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室等项目开工前,要对空间布局、消防、强弱电、给排水、供暖与通风、建筑材料等提出一般性要求,同时要根据实验室安全的使用特点提出通风系统(包括通风处、排风量、废弃处置等)、气路与气瓶柜、试剂柜、试验台、防震防磁、噪声控制核生物安全柜等特殊要求。对不符合安全标准不适宜开展实验的,应及时按照标准进行工程改造以保证实验室安全。

新建和改造的实验室的启用审核批准,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联合教务(科技)处安全保卫(部)处等进行合格审核。学校新建或改建(造)的各类实验室,须符合实验室安全规范,验收人员中须包括实验室安全方面的专家。

(部)党政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实验室安全的闭环管理。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单位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负责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工作计划。单位分管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包括:组织实施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部)应指派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负责协助本单位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实验室主任为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

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协议

院(党政负责人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见附件1);实验室主任代表所使用实验室与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见附件2)首次进入实验室工作与学习的师生员工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见实验室安全手册。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与督导制度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导制度。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专家与学生安全检查员队伍,与学校教学督导组共同实施实验室全检查督导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导方式

学校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吉林医药学院实验安全检查表》(见附件3)进行实地安全检查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实验室建设评比的重要依据。

安全员照《吉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每天按照《吉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并记录。

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院()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日常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实验前实验室安全员或任课老师须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后,能开始实验。

第十 院(部)须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并填写吉林医药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表》,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学期末,院()须将学期检查结果形成简要报告,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院()、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汇告,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每次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确实有效的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实验活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通过方可恢复实验。

第十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准入考试制度

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经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并进行考核,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学校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对新进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院(部)须针对本单位的实验室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和考试,考核通过者方可允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学生做教学实验时,须有教师或实验室技术人员在场指导。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进行单独实验应由导师批准,并在实验前进行安全教育。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发放安全操作规范告知书,进入实验室人员应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实验室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实验室因需要而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和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详细记录备查,严格全过程、全周期、可追溯管理。

有关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处置易燃、易爆、自燃、氧化、过氧化、有毒和腐蚀等危险化学品。严禁烟火,不准吸烟或动用明火。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防腐蚀的工作。需要存储少量易燃、易爆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存放的要求(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实验室入口处醒目位置安放危险实验室警示牌,在存放危险品容器上张贴相应的危险品标签。

实验室安全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并对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学生能够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十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科学规范”的原则严防扩散、泄漏。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的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编制本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操作规程、检测研究实验操作规程、相关仪器设备使用规程、个人防护设备使用规程、实验室消毒规程、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规程、实验紧急情况处理规程等。

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经培训的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与管控

凡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病原微生物及携带致病原体的实验动物、辐射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各种危险源的科研、教学项目,必须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进行实验活动。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如存在风险要主动上报并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教务处、科技处在开展教学、科研新项目活动申请/立项前督查项目风险的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 大型教学、科研设施及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

学校教学、科研有关的各类大型设施及仪器设备,应按照《吉林医药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制定针对性的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并严格加以落实。

第十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管理

实验室的特种设备管理(如压力容器、行车等)及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上岗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实验室需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实验安全。

第十 实验室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及保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严格执行防放射性辐射的安全保护制度。

第十 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分类保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联系具有相关资质部门及时回收处理。

十条 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的预防措施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主动学习实验室安全法规、自觉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

实验室的门口应统一放置具有实验室信息的告示板,含有实验室名称、安全负责人、应急联系人以及实验室内存放的不安全物品名称,如钢瓶等。

实验室根据自身要求申请放置消防器材,例如灭火器、防火毯等。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整洁。

实验结束前清理好实验台、各种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对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

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电炉等设备,要经安全员同意,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 实验室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情况上报所属院()、安全保卫(部)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二十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学校将对院(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 本规定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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