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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劳动保障物资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3/05 点击量:

吉林医药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和劳动保障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劳动保障物资配置管理,贯彻勤俭节约方针,保障学校行政、教学和科研等工作正常开展,营造安全、有序、整洁和节约的工作氛围,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根据《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学校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劳动保障物资主要指劳动防护用工作服、日常清洁用品和教学实验洗涤用品三大类。

第二章  通用办公家具设备类

第三条 配置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考虑办公布局,贯彻简朴、实用、节约原则,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对未列入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台式计算机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台式计算机的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不含工勤人员)内实有人数的100%。工勤人员按编制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裸机价格上限不超过5000元(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及3年内的售后服务)。台式计算机的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便携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的50%。每台便携式计算机的裸机价格上限不超过7000元(含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价格及3年内的售后服务)。便携式计算机的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打印机

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每个处级单位可申请配备一台,确需经常打印大量A3文件的单位,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具有博士学历人员可申请配备一台A4打印机,单独配备的设备数量纳入所在单位打印机总量控制。A3和A4打印机每台价格上限分别为7400元和12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票据打印机可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复印机

参照A3打印机配置规定执行,计入单位A3打印机数量。

扫描仪

根据工作需要,处级单位可申请配置普通扫描仪一台,价格上限为2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投影仪

拥有专设会议室的处级单位,可申请配备一台投影仪。投影仪价格上限为每台10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一体机/传真机

日常有外联传真需求的处级单位,可申请配备一台一体机/传真机。一体机或传真机价格上限为3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价格上限为1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第六条  办公家具类主要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会议桌、会议椅、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沙发、茶几等。

第七条 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正处级:办公桌椅每人1套,办公桌价格上限1900元,办公椅价格上限800元;沙发茶几每办公室1套,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2个,三人沙发价格上限为1600元,单人沙发价格上限每个1000元,茶几1个,价格上限600元;书柜(含更衣柜)每个办公室1组,价格上限1950元;桌前椅1把,价格上限600元。

(二)副处级:办公桌椅每人1套,办公桌价格上限1900 元,办公椅价格上限800元;书柜(含更衣柜)每个办公室1组,价格上限1500元;视办公场所情况每个办公室可配置沙发茶几1套,价格上限2200。

(三)其它人员:办公桌椅、文件(含更衣)柜每人一套,价格上限3400元。

以上家具使用最低年限为15年。

二、会议室家具配置标准

会议桌视会议室使用面积需要合理配置,每平方米配置费用上限为500元,会议椅视会议室面积配置,每把价格上限600元。会议室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三、保密柜配置标准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个价格上限为3000元,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管理职责

一、通用办公家具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学校有关办公家具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办公家具设备购置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办公家具设备分类和分部门明细帐簿;

(四)负责办公家具设备的配发、调剂、处置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办公家具设备的清查、维护和统计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办公家具设备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二、使用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办公家具设备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申报年度购置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二)按照学校办公家具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使用和维护本单位的办公家具设备;

(三)提出办公家具设备调出、报损与报废等处置申请;

(四)负责本单位办公家具设备增减变动处置的登记工作;

(五)定期检查、报告办公家具设备日常使用情况。

第九条  办公家具设备的购置、验收与发放

资产管理处负责通用办公家具设备的购置事宜。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单位编制办公家具设备年度申购计划,填写《办公设备服务申请表》(附件1),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编报学校年度购置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后,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购置。

新购置的办公家具设备,由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现场配发,根据申请单位填报信息,由使用人签字验收。

第十条  使用要求

一、使用单位所用办公家具设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公物私用。

二、各使用单位的办公家具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

三、公共场所(办公室、实验室、礼堂、饭厅等)的家具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四、新设岗位和入职人员,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办公家具和设备。

五、离职人员的办公家具和设备留原部门使用;原部门出具移交手续后,资产管理处方可办理盖章离校手续。

六、校内工作岗位调动人员,办公家具和设备留原部门使用;需将办公家具设备等带至调入单位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批,调配使用。

第十一条  办公家具设备的处置

办公家具设备的处置系指办公家具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办公家具设备的处置须按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一、调拨:办公家具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因任务变更导致校内不能使用而闲置的,可以对外调拨。调拨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

二、报废:需要报废处置的办公家具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鉴定并提出意见后,报校领导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其它:办公家具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

第十二条  办公家具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批。拆改的家具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

第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积压的废旧办公家具设备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回收、处理,其残值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经过维修后重新投入使用的,按重置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办公家具设备类总帐。

第十四条  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办公家具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办公家具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劳动保障物资类

第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工作服专指为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及其辅助工作、实验室管理等人员配发的白大褂,分夏装和冬装两种式样。

日常清洁用品指办公(含教学、科研)场所(不含公共区域)使用的拖布、笤帚和撮箕等物品。

教学实验洗涤用品指教学实验室使用的肥皂、毛巾与洗衣粉等洗涤用品。

第十六条  保障范围

一、劳动防护用工作服保障范围

(一)从事校内各环节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专职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二)在岗的图书、医护(校医院)、教材、校园网络管理人员。

(三)在岗的各类实验室管理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二、日常清洁用品保障范围

校内办公室、教室和实验室。

三、教学实验洗涤用品保障范围

仅限于教学实验室(含准备室)。闲置实验室、空置实验室和仓库不予配发。

第十七条  发放标准

一、劳动防护用工作服:新入职人员一次性领用夏装和冬装各2件;其它人员每三年领用夏装和冬装各1件。

二、日常清洁用品:每年度,每个办公室限领用拖布2把、笤帚和撮箕各1个;每学期,70人座位(含实验室)以下教室(含实验室)限领用拖布2把、笤帚2把、撮箕1个,70人座位以上教室(含实验室)限领用拖布4把、笤帚4把、撮箕1个。

三、教学实验洗涤用品:每学期,每个实验教师配发肥皂2块、毛巾1条、洗衣粉2袋(500克/袋左右);每个实验室配发肥皂2块、毛巾2条、洗衣粉2袋(500克/袋左右)。

第十八条  计划管理

每年度,资产管理处根据配发周期,制定计划并预算专项资金,定期配发,保证全校及时供应。

第十九条  发放程序

根据通知要求或工作实际,使用单位填报《劳动保障物资服务申请表》(见附件2),二级单位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并配发。

因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特殊要求,须临时领用或需配发其它劳动防护用工作服的,经二级单位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并配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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