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房屋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房屋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房屋管理秩序,落实管理责任,根据国家、省和相关部门的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房屋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房屋资产科学配置和有偿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掘房屋资产的使用潜力,实现房屋资产使用效率的最大化;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是指在吉林医药学院土地上建设、产权归属于吉林医药学院的各类房屋及临时建筑(不含教职工住宅),以及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公房。
第四条 学校房屋资产按照使用用途共分三大类: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及配套用房。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房屋资产实施统一调配和宏观管理;各使用部门依照学校的规定,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使用和管理方案。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房屋资产一级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学校房屋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数据统计工作;制定房屋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合理规划、科学配置学校房屋资产;负责学校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使用部门是学校房屋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包括各教学教辅单位、各职能处室等。二级管理部门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本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制定本部门房屋使用、管理的具体方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房屋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保证与一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及时沟通,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运行,防止房屋资源的闲置浪费。
第三章调配管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集中的房屋调配制度,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房屋的实际情况,对全校各单位的房屋进行统一调整分配。
第九条 学校对房屋资产实行灵活调配和集中调配相结合。灵活调配是指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确需调整房屋面积时,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集中调配是指新建房屋和大规模的房屋调整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结合学校房源情况提出调整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房屋的分配调整实行审批备案制度,使用单位接收房屋和交回房屋都必须严格遵照房屋调配程序,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向新的使用单位发放房屋钥匙,接收使用。严禁部门之间随意调整和互换房屋。
第十一条 全校房屋资产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定后,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管理。各二级管理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共教学资源如公共教室、教师休息室等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
(二)后勤服务用房如食堂、浴池、校园环境及基础设施维护用房等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管理。
(三)教师公寓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
(四)机关各部门办公用房由机关党委负责管理。
(五)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管理。
(六)体育场馆由体育教研部负责管理。
(七)文体中心由团委负责管理。
(八)其他用房(含院、部、中心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九)特殊情况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授权相关单位管理。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标准和学校房屋现状,核算各单位房屋总量和各类房屋的数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各类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增减各类房屋的数量,尤其要确保教学、科研实验用房的数量。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因实际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改变房屋性质和房屋结构,必须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房屋改动申请表”,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建设部门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变动、改动。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核查并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对房屋结构和房屋性质进行改动、变动,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要求施工或变动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调配给各单位的房屋只能自行使用,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也不得用于任何与教学、科研等无关的工作。上述情况一经发现,立刻收回相关房屋,没收全部出租、转让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关处理处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离退休、离岗、借调或出国超过一年时,须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前将所使用的房屋交还单位。返聘教师、外聘教师、非学历研究生、函授生用房不列入学校核算面积内,由使用单位内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杜绝房屋浪费现象,各类房屋凡闲置时间一年以上,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并核减定额。
第十八条 因培训班、教育教学评估、工作检查等特殊原因临时使用调配使用的房屋,在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房屋交回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擅自侵占、强占房屋,无正当理由据不交出学校已分配其他单位使用的房屋,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责令其限期迁出,并上报学校领导,视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房屋资产巡视制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全校房屋资产进行检查,严防房屋资产闲置、浪费、出租、强占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章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房屋资产均为国有资产,产权和使用权均归学校所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房屋资产管理
职能。学校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房屋的部门在立项报批前,
须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签。
第二十二条房屋资产报增和移交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室外建筑物的,已竣工投入使用并完成财务决算的,建设部门根据批复手续或决算报告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资产增加。已竣工投入使用但未决算的工程项目,可现按预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二)扩建的房屋,因房屋资产面积发生变动,改建项目造价和新增面积均需报增。
(三)新建、改建或扩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报增后,建设部门应将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文书、施工文件、图纸资料等文件的复印件及资产清单立卷归档,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三条房屋资产报减
(一)拆除或改建房屋,主办单位需事先绘制平面图,起草《拆除房屋(构筑物)申请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完毕报减手续后,方可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经费结算。对教育厅、财政厅规定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屋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出售、转让、交换房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资产处置权限的有关规定,报经学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由事故引发的房屋资产的损毁,应由责任单位或管理单位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办理房屋产权证。报增的房屋资产和产权划归我校的房屋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报减的房屋资产应变更或注销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五条 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定期对全校房屋资产进行清点核对,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相应权限上报学校领导,同意后及时处理,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房屋实施监督和指导,定期对二级单位的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盘查及效益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二级单位或个人有权无条件调整或收回其使用的公房,并给与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
(二)执行学校房屋配置方案不彻底的。
(三)房屋使用效益低下的。
(四)房屋闲置半年以上的。
(五)未按期腾空并交回房屋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擅自将本单位所使用、委托管理的房屋出租、出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使用的。
(八)擅自拆除、改造或扩建房屋的。
(九)擅自将房屋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或担保的。
(十)违规侵占、转让、调换房屋的。
(十一)其他违反学校相关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说明:
1.标准中的用房定额面积均为各类人员可使用行政办公用
房的上限面积标准,非待遇标准;如有供个人使用的卫生间(区)、
休息间和接待间等,都应计算在个人用房面积内。
2.标准中的用房定额面积均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
厅、走廊、楼梯、厕所、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
3.未担任处级领导干部,按职员职级管理的人员,比照工作人员用房标准;其他工作人员以学校下达的各单位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4.鼓励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共享会议室、接待室等辅助用房。
5.特殊管理岗位人员用房比照原实职岗位用房标准。